注意!该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发生变更!

发布日期:2022-06-09 浏览次数:1909 文章来源:天泽智联

在“放管服”政策的大框架下,全国消防改革持续深入发展,多省市加快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近日,云南、西藏又迎来新动向,多部政府消防规章修改、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变更;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各自职责范围的划分;火灾防控重点难点等。


云南省政府修改4部消防规章,8月1日起施行


6月2日,云南省政府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同意《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部规章修改发布,修改后的条款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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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部分修改条款:


● 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立即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消防施工质量监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 将第十一条中“取得法定资质”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机构”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将“检测、维护”修改为“维护保养、检测”。


●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确保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道畅通,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增加第八项“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 将第二十一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部分修改条款:


●第六条第四项增加第二款“上述规定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 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增加第九项“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28周岁以下”修改为“35周岁以下”;将第三项中“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修改为“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将第四项中“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修改为“符合军队陆勤人员的体格检查标准”。


3、《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分修改条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应当由取得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将第七条第二项中“志愿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工商、安全监管、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频次。”


4、《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分修改条款:


●第四条增加第五款“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将第十条第三项中“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增加第五项“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增加第十二项“按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


● 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和公开承诺制度”。


● 将第十四条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修改为“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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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修改条款请扫码查看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6月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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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部分条款: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工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五)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参与本单位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八)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组织防火检查,定期开展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减少火灾隐患。


● 第三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被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结构、文物性质等特点,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措施。

宗教活动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指导。


●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 第六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消防验收结果、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行政执法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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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请扫码查看


各地消防规章制度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适应新发展理念、新发展阶段、新时代消防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相信随着消防执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消防治理工作中的弊病和短板也将逐步得到优化和完善。


信息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西藏消防等

辰安天泽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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